汉字商标纳入强制标准不足取

阅读:3891 2020-01-03 22:07:00 来源:【小火云】 作者:【小火云】

今年,有代表提出:汉字商标使用应纳入强制标准,把使用汉字作为商标的基本要求,让消费者能够对一个品牌,看得更清晰。该代表提出这个建议的理由是:1、防止消费者混淆,保护消费者利益;2、文化自信的需求。本文认为,该代表的这种建议是不足取的。

  首先,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同的商业标识,有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任务,商标不能把企业名称的用途也包揽过来。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业标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列明企业名称,但是是否标注商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的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可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商品的生产者,而区分生产者的任务是由企业名称这个商业标识负责的,而不是由商标来负责的。

  如果出现所谓的“洋品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那究竟是商标的责任还是企业名称的责任呢?如果正确表示了企业名称、产地等信息,消费者自然就知道是哪里生产的产品了,不会产生混淆。之所以出现混淆,不是商标太洋气了,而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标注企业名称、产地等信息的原因。

  那么,只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基本上就可以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何必费力变法呢?

  其次,这个建议对我国消费者群体认识不到位。

  现在,我国的消费者已经与十几年前、二十几年前有了非常大的改变。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经历了一轮一轮的各种各样的“营销模式”洗礼,已经很理性了。

  本文认为现在的消费者群体是比较淡定的。现在的消费者,不会因为商品上有几个英文字母就觉得是“洋货”。即使怀疑是“洋货”,也会翻出衣服标牌或者产品包装来看一看,是西洋生产的还是东洋生产的呢?见“洋货”就失去分辨能力的情况,并不是现在消费者主体现状。

  所以,只要根据法律规定,标注相关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自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没有必要归结到商标上。

  第三,这个建议给了外国企业超国民待遇。

  根据这个建议,中国企业只能注册中文商标,那么外文商标由只能由外国企业来注册。文字符号都是有限的资源,现在注册商标都很难了,因为很多文字符号都被先占了,我们为什么要为外国企业保留一部分文字符号呢?这不是给外国企业超国民待遇吗?

  另外,外国企业是不是也要分哪个国家的企业?日本企业只能注册日文吗?俄罗斯企业只能注册俄文吗?英国、美国才能注册英文吗?那么,好多商标中国消费者真的不认识了!为了让中国消费者认识,还要允许外国企业注册中文商标。如果允许外国企业注册中文和外文,而中国企业只能注册中文商标,那么外国企业真的是取得了超国民待遇。

  第四,不利于中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

  这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外国人来中国、中国人出国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企业费尽心思设计商标,其中一个目的是想让这个商标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可以注册,都是一样的标识。为了全球竞争,中国企业也会考虑这种全球商标注册的方式,这样才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并且更加强大。如果中国企业在中国只能注册使用中文商标,到了外国才能使用外国商标,那么商标被割裂开,外国市场的消费者来到中国不认识本来在外国市场经营的很好的中国商品,中国的消费者出国之后亦然。那么,对中国企业是有伤害的,我们在自己破坏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让中国企业全世界只能注册中文商标,那么文化是“自信”了,中国企业生意就不好做了。因为商标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传播,老外大部分不认识中文,都不知道怎么称呼这个商标,如何传播呢?

  另外,现在商标注册有国际通道,比如马德里协议,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之后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享有优先权。如果只允许中国企业注册中文商标,那么中国企业要想在其他国家注册英文商标,使用国际注册通道就很难了,中国企业也很难享有优先权。

  第五,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已经很难分清楚。

  目前中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国际经济中,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是你中有无、我中有你。很多有名的中国企业,比如新浪、搜狐等,注册地其实在国外。很多外国企业,也在中国设立子公司。中外企业之间互相持股、投资的情况更多。这种大局之下,很难区分哪些是中国企业、哪些是外国企业。

  其实无论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我们法律上一体对待就好。在商标注册中,非要区分出来,标准不好掌握。即使设定了一些标准,比如认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为中国企业,那么这个标准则轻易可以被跨过去——注册个外国企业就可以了。不过是劳民伤财罢了。

  第六,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

  即使出台了这样的规定,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已经注册的外文商标,不能取消注册,还要正常使用。我国每年注册商标几百万件,其中有很多的外文商标,这些外文商标依然在市场上使用着、交易着(外文商标的价值会提高)。即使这样的规定有一定效果,因为有成百上千万件外文商标已经存在了,解决不了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

  综上,本文认为这个建议不符合目前中国的市场,也解决不了其想解决的问题,倒是会带来许多麻烦,不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还是不要被采纳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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