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及成就

阅读:3889 2020-01-03 22:22:34 来源:【小火云】 作者:【小火云】

作为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在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我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为重点,运用以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为核心的“商标富农”机制,在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回顾二十年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经历了从行政保护起步,到确立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并不断发展、完善的三个阶段。

(一)直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阶段

   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承担制止虚假表述产品产地商业行为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198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采取行政保护措施,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某食品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原产地名称,侵犯该原产地名称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行为;1989年,国家工商局专门发文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保护法国在起泡白葡萄酒上的“Champagne”原产地名称,规定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 或中文“香槟”字样。“丹麦牛油曲奇”、“香槟”行政保护案向世界表明,中国负责任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行使原产地名称的行政保护职能。

   中国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后,外国证明商标开始进入中国,使中国面临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新问题,同时,中国一些具有特定品质的传统产品也提出了不同于普通商标的保护需要,通过成文法形式保护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证明商标成为紧迫问题。

(二)根据行政法规、规章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阶段

   1993年,中国国务院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实施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并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41230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第22号令),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范围。该办法于199531日起实施,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当年受理地理标志申请14件,其中有3件来自美国,如“佛罗里达柑橘”。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阶段

   2001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修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专门规定。1027日,重新修订颁布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法律,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2811日,由国务院重新制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417日,国家工商总局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地理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更利于外国地理标志向中国申请注册和保护。

至此,一个既有上位法为依据,又有配套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实践的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二、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是遵循国际协定要求、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

(一)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是符合我国情的正确选择。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的确存在商标保护、混合保护、单独立法保护三种模式,各个国家依据本国国情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模式。采用专门法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制、地理标志的国家都是领土小、农业高度发达的小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产品是其国家的支柱产业产品、主要出口换汇产品,关系国家安全,可以采用专门法形式保护,由国家控制和管理模式。

我国依据入世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标志正式纳入商标体系予以注册、保护,是经过审慎论证的。而我国地大物博,地理标志产品丰富,但由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只在区域内有名,所以,地理标志适宜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机构注册,以商标法律体制保护。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有45万名执法人员,以执法行动快、效率高、力度大闻名。多年的注册、保护案例证明,我国采用商标法律体制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是适应我国国情而采取的法律模式,我局至今没有收到国内外任何关于商标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不力的反映。英国“苏格兰威士忌”进入我国市场后,不断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市场份额及声誉下降。因为“苏格兰威士忌”在2007年前未向我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地理标志所有人只能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聘请律师向侵权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权成本大。最后,“苏格兰威士忌”权利人向我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于2008年核准注册。“苏格兰威士忌”注册后,权利人持《商标注册证》向广东、福建等侵权地工商局投诉,用较低的维权成本得到了满意的保护。

(二)商标法律体系将地理标志作为私权来保护完全符合国际协定的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在历史和社会的长期演变过程中,特定地域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作用下,经过智慧、诚实和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共有性。相对于象国家这种更大范围的利益主体而言,地理标志这种在小范围的、特定地域中所形成的利益不应当成为国家公共所有,而应当像集体商标一样作为一种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私权来进行保护也是Trips协定在序言中对各成员的要求。商标局在完成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和发证后,对属于地理标志注册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不会进行任何把持和控制,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对标志的印刷、发放、授权使用以及监督、惩罚等事项进行管理和规范。这种将地理标志作为私权来保护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协定的原则。

(三)商标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避免商标与地理标志可能发生的冲突。《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防止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冲突的问题上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四)商标法律体系严格规定了异议、撤销以及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保护了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利益。地理标志在申请注册时,相关利益人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地理标志注册后,还存在一个多方利益的平衡问题,各方的利益诉求也需要一个法律渠道来予以疏导和规范。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和撤销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异议制度和撤销制度的完备与否直接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运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在注册商标异议争议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为地理标志注册人提供合法的维权渠道。

(五)商标法律体系为地理标志侵权提供行政和司法的双重保护

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商标法》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模式,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而且可以根据他人的举报查处地理标志案件,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中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了地理标志注册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等民事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犯地理标志权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六)商标法律体系对注册和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同时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护

1、我局对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提供了有力保护。龙井茶就是很好的例子。市场上龙井茶假冒产品一度泛滥,浙江省政府和农业部分别致函商标局,认为“龙井茶”是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商请商标局依法核准“龙井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089月初步审定并公告了“龙井茶”地理标志。“龙井茶”注册后,浙江省工商局及有关省工商部门依法对市场上假冒“龙井茶”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使“龙井茶”地理标志得到了有效保护,净化了市场,收到省政府领导的表扬。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福建 “明溪肉脯干”、“政和工夫”茶叶等地理标志上。

 2、以撤销福建某企业在莲子商品上将“湘莲”地理标志抢先注为普通商标为例,《商标法》对尚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也通过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予以法律保护。2005年“湘莲”地理标志未向我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前,福建某企业在莲子商品上将“湘莲”地理标志抢先注为普通商标,2005年,湘潭县湘莲协会对该注册商标向我局提交了争议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人明知"湘莲"为莲子商品的地理标志,仍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外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性质及来源产生误认,据此裁定撤销争议商标,保护了“湘莲”真正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

(七)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在其它国家得到快速、便捷、低成本的保护

商标国际马德里系统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前者要求国际申请以在原属国的商标注册为基础,后者要求国际申请可以以在原属国的商标申请为基础。马德里系统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特点,而且其缔约方多达80个。

中国的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和注册后,可以利用马德里系统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其他成员国的地理标志也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到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这无疑大大方便了中外地理标志所有人。

三、地理标志商标在促进地方农业经济发展方面效果显著。

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对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特色农业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并带动等其它行业同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工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统一”,加大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地理标志工作和农产品商标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20102月对81个种植类地理标志农产品调查样本看,2009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从业人员达到当地总人口的24.16%,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格比注册前平均增长87.69%,最高增长达500%;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农民平均收入占其总收入的38.78%,比注册前平均增长75.39%,最高增长达5倍。

四、我局积极开展地理标志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的发展

自我国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我局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法律的制定、交流活动,每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及“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会议,代表我国政府发表有关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意见,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我国的权利与利益。

2000年在中美商标与版权有关问题研讨会上,我局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等问题进行交流。

2001年在我国与墨西哥入世谈判中,我局代表我国承诺将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墨西哥龙舌兰酒地理标志产品。

2004年我局与欧盟实施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S2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并举办了该项目下的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

20055月,我局与澳大利亚联合举办了“中澳地理标志研讨会”项目。

200511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地区研讨会”,交流利用农产品商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促进农村发展的经验,同时,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200512月,我局与泰国商务部签署了《中泰地理标志活动专项行动计划》。

20065月,我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

20076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世界地理标志大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特使卢比奥出席大会并致辞。会议期间,还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此次会议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加强和推广,尤其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

200911月底,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重庆召开了“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会议并致辞。此次会议旨在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会议期间及会后,分别在重庆及北京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此外,我局商标局还多次组团赴欧、美、亚国家考察,交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工作经验。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以商标法律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为国际社会知晓和赞赏。

通过二十多年的保护工作实践,中国已成功建立并完善了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使地理标志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帮助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商标局全面完成商标注册三年解决积压任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初步审定数量突破千件的特殊历史时刻,商标局全体工作人员将继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依据《商标法》坚决做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为保护注册人合法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事业向前发展、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信息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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