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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商标局对新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是越来越严了。很多新申请注册的商标(特别是文字商标)因为存在近似情况而被商标局驳回。你知道商标局对文字商标的审查规则吗?如何取名能尽量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两问题。
中文商标: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视为近似商标。
(2)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3)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视为近似商标。
(6)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视为近似商标。
(7)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
(8)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
(10)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商标。
英文商标:
(1)商标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外文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2)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
商标取名如何避免出现近似
不要使用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
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2-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来源:注册商标